駕駛證違章記滿12分以上的,暫扣駕駛證,進行理論學習。無論是一次性扣12分還是累計扣12分,駕駛人都應當在15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參加為期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及相關知識學習,參加科目一考試,考試合格后重新取得駕駛證。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12個月,滿分為12分。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的,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學習和考試。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一的,一次記12分: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造成輕傷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三)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駕駛證的;
(四)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游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或者駕駛其他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一百的;
(五)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校車、中型載客貨車或者危險品運輸車輛超過規定時速20%,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其他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
(六)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倒車、逆行、掉頭穿越中央分隔帶的;
(七)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人接受交通違法處罰并因經濟利益記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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