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國標電動車標準
a)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b)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c)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d)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應當小于或等于55kg;
e)蓄電池標稱電壓應當小于或等于48V;
f)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當小于或等于400W。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查成交價|參配|優惠政策)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