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超標電動車過渡期
浙江省超標電動自行車過渡期延長三年,延長至2025年6月30日。對于已經掛牌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按照非機動車的方式來管理,若發生交通事故或違法行為,按照非機動車對待。電動自行車搭載六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后座使用兒童座椅。因年邁或者身體健康等原因導致駕駛能力欠缺的人員,應當避免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一、禁止實施下列改裝、拼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
1.拆除或者改變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導致最高時速超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2.改變電動機、蓄電池組等影響車輛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3.拼裝電動自行車或者將無動力裝置的非機動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4.加裝座位、車篷、車廂、支架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駕讓猛指駛安全的裝置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1.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坦配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4.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5.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6.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7.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8.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知做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