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法院會怎么判
若未造成重大事故,則是民事賠償的問題。一般來說,民事賠償看原告方的主張,主張了哪些賠償。還要看證據,是否合理。交警出具的責任認定書是賠償的基礎,一定程度上會決定賠償的多少,但不是絕對。若是重大事故三人以上重傷或一人死亡,就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了,在刑事犯罪中責任的劃分同樣很重要。
法律分析
事故證明,說明交警隊只認定了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并沒有對當事人應負的事故責任進行劃分,也就是說交警隊根據現有的證據,無法劃分責任,當事人可以起訴,把事故證明作為證據提交,法院根據查明的案件事實,確定被告承擔的責任,進行判決。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成因無法判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申請復核、調解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民法院確定事故發生的事實、原因并認定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在交警部門僅出具《交通事故證明》,未確定各方當事人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交警部門的現場勘驗筆錄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關證據,按照相關規定,綜合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以及各方當事人有無過錯進行判斷并作出認定,以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