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城市車輛清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清潔城市,規范機動車輛清洗保潔活動,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車輛是指客車、貨車、特種車等機動車輛。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范圍內車輛清洗的管理。第四條 市市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車輛清洗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環境衛生管理處是車輛清洗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門。第五條 車輛清洗堅持節約用水、自愿清洗、有償服務的原則。第六條 市容環衛監察人員有權對車輛的清洗、車容車貌進行監督管理。第七條 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在城市各主要出入口處設置“臟車不得進入城區”和在城區內車流量集中的地方設置“臟車不得在城區內行駛”的標志。第八條 在城區行駛的車輛,必須保持車體整潔。凡車體不潔影響城市環境衛生和市容觀瞻的,應當清洗后,方可以城區內行駛。第九條 車輛清洗必須在車輛清洗站(場)內進行。自行清洗車輛的,必須在本單位(家庭)院內進行。
在車輛清洗過程中,必須保持周圍環境衛生和市政設施完好。
禁止在街路、廣場、綠地、居民小區、市區江河等地清洗車輛。
禁止強行攔截車輛進行清洗。第十條 車輛清洗站(場)的布局由市市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門、公安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確定。第十一條 車輛清洗站(場)的建立,必須先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再到有關部門辦理手續。第十二條 申請建立車輛清洗站(場)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審批部門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二)清洗服務的方式;
(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工藝方案和主要設備;
(四)污水和污泥處理方案和其它環境保護措施;
(五)審批部門要求的其它文件、資料。第十三條 經驗收合格的車輛清洗站(場),由市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核發《車輛清洗站(場)許可證》,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后,方可營業?!盾囕v清洗站(場)許可證》每年年檢一次。第十四條 車輛清洗站(場)應根據審批核定的業務范圍、經營位置,文明、衛生、有序地開展洗車服務。第十五條 車輛清洗站(場)應標明清洗站(場)名稱,公開收費標準、服務標準。
車輛清洗站(場)必須執行市物價部門統一制定的收費標準,不得亂收費或只收費不洗車。第十六條 經清洗后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身可觸及部位無污跡;
(二)玻璃明亮;
(三)車底、車輪等可刷洗部門無泥沙。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市政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不潔車輛在市區內行駛的,責令其立即清洗干凈,并處每車次100元的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在車輛清洗站(場)外從事經營性洗車的,責令其立即停止,并對洗車者處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在街路、廣場、綠地、居民小區、市區江河等地清洗車輛的,對洗車者處100元至200元的罰款;強行攔截車輛洗車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100元至3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未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同意建立洗車站(場)的,責令其補辦手續,并處10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四)違反第十三條規定,未領取《車輛清洗站(場)許可證》從事車輛清洗的,責令其改正,并處2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
(五)違反第十五條規定,未標明清洗站(場)名稱,未公開收費標準、服務標準,亂收費或只收費不洗車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500元至1000元的罰款;
(六)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清洗后的車輛達不到清洗要求的,責令其返還洗車費或重新清洗,并處2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