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條為規范缺點汽車產品召回加強監督管理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第條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汽車汽車掛車(以統稱汽車產品)召回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條本條例所稱缺點指由于設計制造標志等原因導致在同批次型號或者類型汽車產品中普遍存在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合理危險第條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向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投訴汽車產品可能存在缺點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應當以便于公眾知曉方式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電話電子郵箱通信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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