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12.9.12號定的車,辦的車貸。預定的交車日期是10.1號,一直到10.16號車才到貨,16號去上牌,4S店員工在未經我的允許下私自拿我的資料去選牌,牌照定下來以后我不同意,4S店的經理說可以過戶,過到我愛人名下,再過到我的名下,那不就成了二手車了,我一天未開的車就成了二手車。我要求4S賠償,可是4S說是員工失誤,要員工負責,員工說只負責過戶的費用,難道4S店就沒有責任?我現在想起訴4S店,應該怎么起訴呢? 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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