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汽車報廢的年限是多少?
小型汽車報廢的年限不是固定的,得看具體情況。
小型、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 8 年;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
9 座(含 9 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 15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后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 2 次,超過 20 年的,從第 21 年起每年定期檢驗 4 次。
旅游載客汽車和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 10 年,達到報廢標準后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 10 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游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 4 次,延緩報廢使用的 9 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 2 次,超過 15 年的,從第 16 年起每年定期檢驗 4 次。
家用 5 座轎車和 7 座的 suv,非營運的微型、小型汽車沒有使用年限,但里程達到 60 萬公里時,國家會引導報廢。當車輛使用年限超過 15 年后,年檢時間變成半年檢,最后一次無法通過就宣告報廢。
皮卡及輕、中、重型載貨汽車這幾類車強制性使用年限不得超過 15 年,超過 15 年就算車況好也要強制報廢。
對于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 6 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 2 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 年)報廢。
辦理延緩汽車報廢年限手續,車主需攜帶相關申請材料到車管所辦理,所需手續有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機動車檢測表。車管所會審核檢測,情況符合會出具批準延緩汽車報廢年限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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