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多少年強制報廢

2024-12-19 07:38:12 作者:資訊小編

根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規定,各類機動車的使用年限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二、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年,大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四、公交客運汽車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六、專用校車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轎車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輪汽車、裝用單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使用9年,裝用多缸發動機的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危險品運輸載貨汽車使用10年,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九、有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15年,無載貨功能的專項作業車使用30年;

十、全掛車、危險品運輸半掛車使用10年,集裝箱半掛車20年,其他半掛車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輪摩托車使用12年,其他摩托車使用13年。

對于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純電動汽車除外)和摩托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嚴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規定,但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不得低于6年,正三輪摩托車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車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無使用年限限制。

機動車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冊登記日期計算,但自出廠之日起超過2年未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按照出廠日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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