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臺新版購車合同 解讀七大新元素

2004-11-08 17:37:57 來源: 作者:俞凌琳
  因為汽車合同簽訂不規范,消費者遇到問題常?嘤谕对V無門;同樣也因為合同簽訂不規范,經銷商只能背上本不該背的“黑鍋”。由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上海市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經過集思廣益及反復修改,于2004年9月16日通過第三稿,目前開始在相關媒體公開征詢消費者意見。在《文本》制定過程中,制定者將許多新鮮的元素注入汽車買賣合同,在此我們不妨解讀文本中最突出的七大新元素,深入了解這一具有“行規”意義的合同文本。

  銷售合同與服務合同分列銷

  售合同與服務合同分開是《文本》最大的進步。2004年1至2月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接到69起關于汽車消費的投訴,而其中真正涉及違反合同本身的投訴并不多,主要是關于汽車產品和汽車服務的投訴。

  負責起草該合同的滬江律師事務所周有安律師認為:將銷售合同與服務合同分開有利于進一步細分責任。對消費者來說,由于《委托服務協議》明確了各項服務的內容和收費,可避免購車過程中常出現的“服務費是一筆糊涂帳”的情況;對經銷商來說,通過該協議可以向消費者說明,服務也是經銷商的業務范圍,之所以提供免費的服務,實質是經銷商為促進汽車銷售而提供的增值服務。同時,由于經銷商與消費者簽訂的是委托合同,從這一層面來說,經銷商只對服務的過程負責,而不對服務的結果負責,明確服務的最終責任承擔者為消費者本人。

  率先加入“召回”內容備

  受關注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將于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文本》第一個將《召回》內容寫入,充分體現超前性和與國際接軌的高瞻遠矚。由于汽車召回的具體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對汽車召回的具體條件還不能作出明確的規定,在綜合國際慣例和各方意見后,《文本》將召回的條件暫定為:消費者所購汽車在保養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過生產廠或者生產廠指定的特約維修站5次以上修理,仍不能使該車保持正常使用狀態,或者該車在保修期內,在維修站修理累計30天(不包括零配件的在途時間)仍不能使用的,消費者有權要求更換新車,或者有權要求退車返回購車款。當然,目前只是與國際慣例盡量銜接上,具體怎么操作還要等《召回》具體實施后再根據具體情況改定。
鍵盤也能翻頁,試試“← →”鍵
文章收藏
意見反饋
返回頂部
国产人成亚洲第一网站在线播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