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臺新版購車合同 解讀七大新元素

2004-11-08 17:37:57 來源: 作者:俞凌琳
  因為汽車合同簽訂不規范,消費者遇到問題常常苦于投訴無門;同樣也因為合同簽訂不規范,經銷商只能背上本不該背的“黑鍋”。由上海市汽車銷售行業協會制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上海市汽車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經過集思廣益及反復修改,于2004年9月16日通過第三稿,目前開始在相關媒體公開征詢消費者意見。在《文本》制定過程中,制定者將許多新鮮的元素注入汽車買賣合同,在此我們不妨解讀文本中最突出的七大新元素,深入了解這一具有“行規”意義的合同文本。

  銷售合同與服務合同分列銷

  售合同與服務合同分開是《文本》最大的進步。2004年1至2月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接到69起關于汽車消費的投訴,而其中真正涉及違反合同本身的投訴并不多,主要是關于汽車產品和汽車服務的投訴。

  負責起草該合同的滬江律師事務所周有安律師認為:將銷售合同與服務合同分開有利于進一步細分責任。對消費者來說,由于《委托服務協議》明確了各項服務的內容和收費,可避免購車過程中常出現的“服務費是一筆糊涂帳”的情況;對經銷商來說,通過該協議可以向消費者說明,服務也是經銷商的業務范圍,之所以提供免費的服務,實質是經銷商為促進汽車銷售而提供的增值服務。同時,由于經銷商與消費者簽訂的是委托合同,從這一層面來說,經銷商只對服務的過程負責,而不對服務的結果負責,明確服務的最終責任承擔者為消費者本人。

  率先加入“召回”內容備

  受關注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將于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文本》第一個將《召回》內容寫入,充分體現超前性和與國際接軌的高瞻遠矚。由于汽車召回的具體實施細則還沒有出臺,對汽車召回的具體條件還不能作出明確的規定,在綜合國際慣例和各方意見后,《文本》將召回的條件暫定為:消費者所購汽車在保養期內出現質量問題,如經過生產廠或者生產廠指定的特約維修站5次以上修理,仍不能使該車保持正常使用狀態,或者該車在保修期內,在維修站修理累計30天(不包括零配件的在途時間)仍不能使用的,消費者有權要求更換新車,或者有權要求退車返回購車款。當然,目前只是與國際慣例盡量銜接上,具體怎么操作還要等《召回》具體實施后再根據具體情況改定。

  完善車輛交接手續車

  輛交接不慎誰之過?消費者是外行,不了解交接的標準,而經銷商也往往會由于一時疏忽等原因而有所遺漏,更何況,有些涉及到文件交接的手續,如沒有詳細的簽收單作為憑證,容易出現經銷商和消費者相互扯皮的情況。

  為此《文本》在附件中附加《車輛交接單》和《車輛驗收備忘錄》。《車輛交接單》主要是消費者和經銷商之間關于車輛和隨車文件如發票、合格證、購置稅憑證等文件類的交接;《車輛驗收備忘錄》則主要是消費者對于汽車產品質量問題的驗收狀況如外觀是否完好、燈光是否亮等項目的驗收清單。

  第三種付款方式目

  前汽車消費過程中的付款方式主要有兩種,即一次性付款和按揭付款。而《文本》還出現第三種付款方式———分期付款。據周律師介紹,“分期付款”在國外是一種比較普遍的付款方式。消費者在買車時先付一部分款項,即可獲得該車的使用權甚至產權,買賣雙方約定付余款的期限,消費者在約定的期限付清余款。我國目前之所以沒有這種付款方式,一方面是因為以前基本還處于賣方市場;另一方面,我國還沒有建立起完善的信用體制。周律師認為,隨著買方市場的來臨和信用體制的完善,分期付款將很快成為一種可行的適合市場需求的新的付款方式。

  加強對欺詐行為的處罰明

  知車輛有瑕疵卻故意隱瞞;明知是試乘試駕車,卻把路碼表拔掉以新車的價格售出。針對這些汽車銷售市場“貓膩”現象,《文本》加強對汽車銷售過程中欺詐行為的處罰力度!段谋尽芬幎ǎ航涗N商如有故意隱瞞汽車產品質量、以次充好、提供虛假材料等欺詐行為,乙方有權要求退車、雙倍返還購車款并賠償損失。有的經銷商認為處罰力度過于嚴厲,而周律師認為,制定《文本》就是要保護消費者正當權益,規范汽車銷售市場,只有條款嚴厲才能根治不正之風,培養起整個市場良好的秩序。

  不可抗力免責條款國

  家加強宏觀調控需緊縮貸款,有消費者因貸款不成將經銷商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保險公司保費漲價,有消費者拒付超出原約定保費部分;車管所停電致使經銷商上牌不成,不能在約定期限內交車,消費者要求賠償……汽車銷售過程是個復雜的過程,受到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約。以往,一些消費者認為這些都是經銷商服務不到位,甚至認為是經銷商的違約行為,應該承擔責任。而《文本》本著公平的原則,將這些經銷商無力左右的事作為不可抗力加入了免責條款中,這將避免許多本不該發生的糾紛。

  提供中文說明書

  中文說明書《產品質量法》規定了廠家必須提供中文說明書,但是在汽車銷售過程中,一些產品由于數量很少,特別是一些進口的特種工程車,往往不附有中文說明書。雖然提供英文說明書的賣方必須在事先得到買方的認可,但是,在使用中一旦出現質量問題,很有可能會因為沒有中文說明書而產生翻譯上的歧義,很難維護消費者的權益。為此,《文本》明確規定提供中文說明書是生產廠家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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