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駕照有4個科目,分別是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和科目四。 1. Section 1為交通安全法規及相關基礎理論考試; 2. Section 2指的是現場駕考的內容; 3. Section 3為道路駕駛技能測試; 4. Section 4指的是道路駕駛技能和常識測試。 Section 1和文明駕駛知識的預約考試次數不限。通過Section 3 道路考試后,必須參加駕駛知識考試。如果對考試內容不滿意,可以直接申請重考。以前通過的道路駕駛考試的及格分數有效。
在準考證的限定時間內,Section 2和Section 3的預定考試次數不能超過5次(即每次考試有10次機會)。若科目一第5次預約仍未通過,其他已通過考試的科目成績作廢,學生必須從科目一重新開始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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